从一般意义上讲,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的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公司法同时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由此可见,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即允许发记名股票,也允许发无记名股票。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据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需将其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