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市民“十不”行为规范是指: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乱扔污物;
(三)不乱贴乱画;
(四)不损坏公物;
(五)不染污泉池;
(六)不攀折花木;
(七)不酗酒滋事;
(八)不乱穿马路;
(九)不说粗话脏话;
(十)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扩展资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纠正违反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反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环卫、园林、环保、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行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财政。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