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那就是指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那就是指想省、市、县的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当然我们投诉要一级一级投诉,首先向县(区)级住建局反映。(不少地、市现在已经专门成立了物业管理办公室等,专门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