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几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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