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流产”,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产假,如果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权益,防止女职工的权益被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产假期间以及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