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不回复的处理结果(质疑回复期)
对于质疑不回复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3条、第54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13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且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上述规定在规定质疑答复期间时,使用了“应当”二字,这意味着这些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管理性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法定的质疑答复期间内向供应商作出答复,没有任何例外;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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