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用人单位需要,用以证明与上一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其用工风险。
1、一般性就业用途:做为录用公司内部审核用材料,证明你目前不在职或已从相关的公司离职。在这里就不太重要。可以证明你目前不在职或者已从其他公司离职的证明,比较多。如参、退保单据等。
2、证据性用途:当被动的与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内,会有解除事由,如,个人原因辞职、解雇、合同到期等,此时,就非常重要。与劳动者自身权益有直接关系。并且可能对日后维权有决定性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