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5年以内的乘用车每年验证一次;满5年的,每6个月一次;
(二)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应当每年验证一次;1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四)摩托车4年内每2年审验一次;超过4年的,应当每年验证一次;
(五)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每年检验一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对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驾驶证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相关条件不一致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