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应当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驾驶证;(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规定》或者海关认可的转移证明;(六)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现所有人在车管所管辖区域内居住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审核提交的证件和凭证,收回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机动车新的车牌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