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与老的车船使用税有什么区别
机动车车船税随7月1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起施行。那么新车船税与老的车船使用税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新车船税与交强险捆绑交纳,新车船税中各型汽车的税目怎样?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资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新车船税与老的车船使用税有什么区别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资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以第482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资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新车船税《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已经有7年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哲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了1951年9月,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新的车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原来车船使用税条例相比,有些什么改变呢?
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实行两税合一,简化税制;
二是将其财产与行为税,主要是行为(使用)税,改为财产税;
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基础上,税额幅度进行调整,车辆税额的下限维持不变,上限平均涨了一倍左右;
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拖拉机、军队和武苦及答用车等免征。有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用车可免征,各地城市和农村公文车辆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免税范围有较大的缩小,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人。
新车船税中的机动车税,之所以改为随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并实施,是考虑到机动车的车船税征收涉及面广、税源琴星分散动性强、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征管难度较大。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成本,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控管。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辆、新购置的车辆以及个人车辆的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条例》考虑了目前我国车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车船税的征收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
《实施细则》将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又细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
各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为:
1、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480元-660元;
2、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420元~660元;
3、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360元-660元;
4、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里小于或者等于1L),60元一480元。
车辆自重尾数在0.5t以下(含0.5t)的,按照0.5t计算;超过0.5t的,按照1t计算。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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