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产品管理及技术法规基本特点
美国汽车产品管理及技术法规基本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汽车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号称“汽车轮子上的国家”,多年来一直是全球汽车销量最大的国家,尽管近年来遭遇了经济衰退的影响,但2007年美国的汽车销售量仍达到1645.24万辆;2008年为1349.23万辆;2009年美国汽车销量下滑了个百分点,跌至近三十年来的最低谷,但仍然过千万辆,达到1040.22万辆。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制化国家,在对汽车产品和市场准入的管理上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有许多特点,总体而言,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较完善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与世界上其它市场相比,其独特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由汽车生产厂家对其进入市场的产品自行负责,即美国对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自我认证的管理模式;
美国政府对进入市场的汽车产品实施严格的后继监督和抽查工作,对不符合美国汽车技术法规或者存在安全、环保缺陷的车辆实施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可以说这是美国汽车市场准入管理最具特色的地方,目前这一管理理念和特点已开始逐渐被其它的市场所借鉴和采用,如欧洲联盟新出台的汽车排放法规(轻型车欧5和欧6排放法规)就借鉴美国的管理模式强化对在用车的监督和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上,平行地分为两部分,汽车安全、节能、防盗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负责;汽车环保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在整个程序上(包括新车的准入和后继的监督管理)须分头对应这两个管理部门;
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有十分详尽而完备的法律为依据,对争端或违规行为常常诉诸法律程序来解决;
美国在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上,除了联邦政府这一级管理外,美国各州政府也涉及管理。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制化国家之一,联邦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自我认证和产品召回,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这些技术法规构成了汽车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本课题主要针对美国联邦汽车技术法规建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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