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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时间: 2022-03-27 22:18:0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自我国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以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屡创新高。从历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来看,年登记量达到十万件用了整整二十年时间,从十万件增长到二十万件用了三年时间,接近30万的登记量仅用了一年,[1]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梳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作用,给广大著作权人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提供参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作用
  
  (一)明确计算机著作权归属,提供初步证明
  
  1.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登记机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到该机构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2.法律效果
  

  软件著作权人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上公布的申请指南指引,准备好与登记类型相符合的登记申请材料,即可前往版权登记大厅或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三类,分别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软件开发的材料,可以帮助申请人理顺开发者和其他参与方的关系,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二) 减轻著作权人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法律效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难点,障碍集中体现在权利存在和权利归属的认定、侵权证据的获得等诸多方面。[2]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据作用十分显著。当事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了自身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事实,在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有著作权登记作为证据,著作权人能够大大减轻自己的举证负担,缩短法院审查权利人身份所花费的时间,有效节约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3]
  
  在最高院民事判决书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曾多次作为证据被使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1674件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普遍都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对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便能够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因此,发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证据效力,有助于软件著作权纠纷的顺利解决。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实务应用
  
  (一) 提高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效率

  
  判断原告是否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审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基本前提。[4]因此,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至关重要。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证明选择路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提高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效率,有利于权利人把握运用著作权创造价值的机会。
  
  (二) 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软件著作权价值的利用
  

  版权保护制度源于“保护创作者”这一最直接的精神和利益诉求。开发计算机软件,目的是要实现软件产品的商业价值。如何实现其商业蓝图,基本的路径为转让、专有许可、以软件著作权出资等权利利用方式。其中,转让或专有许可两种交易行为都涉及到交易安全问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能够很直观地展现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等与软件开发有关的原始信息,因此,在转让或专有许可活动中,登记证明可以起到消除当事方疑虑、促进交易顺利进行的作用。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已发生转让或专有许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可以申请登记保护。通过受让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合同登记,都能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促进软件著作权财富价值的实现。
  
  (三)为软件质押融资提供前提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法律规定,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著作权质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根据该办法,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应提交著作权质权合同。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著作权质权合同时,作为出质人需要出示其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权人需要出质人将其权利凭证出质给质权人占有,在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著作权优先受偿。显然,出质人可以展示的权利凭证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当银行作为质权人时,其首先便会要求出质人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以进行核验。因此,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前提。
  
  (四) 享受政策优惠与重点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享有税收优惠的条件。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要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的必要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令第9号发布《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该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对软件产品来说,有效的著作权证明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原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登记备案形式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范畴的,已被正式取消,但现有的《软件企业评估规范》《软件产品评估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及材料要求,仍与上述两个《办法》基本一致,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登记仍然是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的必要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需提交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其中,对于软件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即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社会作用
  
  (一) 提升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鼓励著作权人申请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一种自愿登记,著作权人自觉选择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本身就代表着其著作权保护意识的觉醒。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包含的一系列规范性的登记程序和登记实践,能够使著作权人了解到自身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大大提高其著作权保护意识,为我国著作权人整体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营造良好氛围。
  
  (二) 激励创新、优化投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登记公告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根据公告的指引,软件开发者可以看到自己已开发的软件和即将开发的软件所处的环境。企业研发一个计算机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金和时间,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的记载,可以帮助企业高效地捕捉未开发的软件领域,激励其进行软件创新,并避免其进行盲目、重复的投资,从而优化投资效率,更好地实现软件投资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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