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见习记者 徐世祯 北京报道 2021年11月29日,央行网站公布了一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表内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存在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规定,假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银行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条例》中的罚则规定,如果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个人发现收到了假币,应将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银行收到假币后,数量较多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并且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银行于每季末解缴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