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高空抛下砖头砸中身亡”案一审判抛物者死刑,死者家属:罪犯一心求死,我们像他的棋子

社会热点2023-12-13 16:30:36佚名

“女孩被高空抛下砖头砸中身亡”案一审判抛物者死刑,死者家属:罪犯一心求死,我们像他的棋子

12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女孩被高空抛下砖头砸中身亡”一案受害者家属处获悉,该案件于今日早上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某当庭未上诉,表示接受这一结果。


长春万达夜市高空抛物致死案现场(网传视频截图)

受害者小娄的姐姐娄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一方面她想感谢当地司法机关和妹妹的法律界同仁们,让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处,为妹妹寻求到了第一步的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我的内心也非常纠结痛苦,这个罪犯一心求死,现在他的目的达到了,我们所有人都像是他手上的棋子,被他戏弄了。”

娄女士告诉记者,周某对这一判决很平静的接受,甚至在进入法庭时还带着笑容。

娄女士在电话中对红星新闻记者哭诉称,这是一场本该可以避免的悲剧。“在庭审上我们了解到很多细节,周某在扔砖头砸死我妹妹之前的几天里,进行了十几次高空抛物,有被砸到的受害者去报了案,但周某始终没有被找到。虽然这个判决结果是我们追求的,但如果这个事情不发生该有多好,如果周某在这么多次高空抛物的中间被制止了该有多好!”

娄女士说,当庭宣判时,被告人周某的妈妈哭了,这立刻让她想到了自己的妈妈,“一个杀人犯被判死刑,他的妈妈都如此伤心,我的妈妈会有多痛苦,用一生精力培养的优秀女儿无缘无故被砸死在街上。”


受害者小娄的生前照片

娄女士说,其父母在妹妹出事后一直处于卧床的状态,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一听到她要去长春处理这个事情就全身发抖,“我妈妈说,她再也不会有真正快乐的一天了。”

娄女士表示,接下来还要追究其他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据悉,长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2023年6月22日21时至23时许,周某在本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32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被害人小娄额部。

在此之前,2023年6月17日16时30分许,周某在本市红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户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当日22时40分许,周某在该室再次投掷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被害人宋某额部。

经法医精神鉴定:被告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检察院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1月27日,该案件一审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其所犯罪行悉数承认。

受害者家属娄女士告诉记者,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人做这种事情(多次高空抛物)的目的是什么。“他在(案发)前几天就接二连三地从楼上扔东西,案发那天扔了砖头,分两个时间段扔了8个砖头。他还说希望(自己)能被判死刑。”

娄女士对记者表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就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娄女士说,公诉方在庭审中深入细致地剖析和挖掘了被告作案的心态和目的,以及作案时的动机,“公诉方在庭上说,他选择了不确定的人群为目标来进行攻击,他明知道楼下是个人流量很大的夜市广场,也挑选了人流量很大的时间段。”娄女士说,被告周某表示希望被判死刑,在法庭上未表示出悔意。

娄女士称,这次庭审让她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感受到了公诉机关对这一案件的重视,对极端恶劣事件的愤慨,以及对治理这种行为的决心,“我们很感谢公诉机关。”

娄女士说,下一步被害人亲属一方准备对物业、夜市以及其他相关责任方进行起诉,“我妹妹选择了法律作为自己的事业,我们要帮她把这条路走下去,不起诉的话他们就意识不到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想让他们知道怎么去尽自己的责任,同时也是给整个社会一个警醒。”

今年6月22日晚,娄女士的妹妹小娄在前述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一块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目击者告诉记者,该男子在事发当日即6月22日的前几个小时,曾扔下过砖头和饮料瓶,当天共抛物三次。

7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娄女士处获悉,警方已经对嫌疑人周某进行了精神鉴定。一份由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嫌疑人周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此前报道:

女子被高空抛砖砸死 被告人受审时微笑遭死者家属怒斥

6月22日,28岁女孩小娄(化名)到吉林省长春市游玩,当晚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被一块从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经调查,嫌疑人系租住在万达公寓的一名江西籍男子,事发前该男子曾多次从高空扔下物品。

11月27日上午,此案在长春中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两个半小时后结束。记者从受害人姐姐娄女士处获悉,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娄女士称,检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周某死刑。而周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平静,看不出有任何悔改之意,整个过程没有道歉。

娄女士称,根据周某当庭所说,其在三四天里从高处扔了十几次东西,原因是其觉得生活没意思,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庭审中,周某的精神状态一度成为焦点问题之一。此前,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周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死刑。


鉴定意见书显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受访者供图)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执行死刑。”庭审中,周某对上述供述表示认可,并称“希望(被判处死刑)安乐死。”

受害人小娄的姐姐娄女士(化名)表示,“本次公开庭审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我相信妹妹所热爱的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娄女士表示,此案结审后,将继续追责万达广场、物业方。“这件事不仅仅是针对我妹妹,而是涉及每一个人头顶的安全。”


小娄生前的照片(家属微博截图/上游新闻)

据此前报道,娄女士的妹妹小娄今年28岁,在北京从事法律工作,当时去长春,原本是看望朋友。“她正处于事业上升期,还有一个感情稳定的男朋友,都已经有结婚计划了。”娄女士说。

6月22日晚,小娄路过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从33层高楼扔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就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娄女士回忆,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系一名20余岁的江西男子,事发时刚到长春十来天,无固定职业,住在日租房里。娄女士说,事发后她曾去事发地查看。


11月27日,事发公寓楼入口张贴着“小心高空落物”标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周某在庭审中表示,清楚知道公寓楼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公寓的五天内曾十几次在公寓高层向下投掷砖头等物品,投掷物品包括桶装水、罐装可乐、砖头等物品。

6月22日,周某到商场内吃饭,将身上最后的几十元花光后返回公寓。当晚在公寓楼道内捡拾砖头,从高空中抛下。在投掷砖头后,周某听见楼下传来尖叫声,随后他来到一楼查看,确认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案发当晚,周某在万达公寓32楼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小娄的额部。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我活着没意思,想要跳楼,但是跳楼时又害怕。”“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所以想扔砖头砸死人,砸到谁算谁,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执行死刑。”


11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图/九派新闻 杨臻)

“妹妹去世后,我们的生活全乱套了。”提及妹妹,娄女士泣不成声。庭上,家属坚决要求周某死刑,“至今一个道歉都没有,家属也从未联系过我们。”

娄女士坐在代理席上,一度难以控制激动的情绪,她举着妹妹的照片指向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你也有妹妹,你们也有女儿,如果是她被人砸死了,你这种人是不是要把他们全家都杀光?”

面对周某有意无意的微笑,娄女士愤怒地指责:“你还笑,你就是个变态。”

据悉,开庭前一个月,正是小娄28周岁的生日,“我们一家人在墓地上给妹妹过的生日。”

小娄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身亡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外界

对高空抛物的关注

据《人民日报》,从25楼往下抛掷,一枚30克的鸡蛋、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一个空易拉罐都可致人死亡。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犯案的楼层集中在33楼、32楼,抛掷的物品均为砖块、5升水桶、未开封易拉罐等重物。


高空抛物杀伤力很大(图/人民日报)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设高空抛物罪,但此类行为却涉及到诸多相应罪名的适用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殷清利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涉案男子曾多次实施类似行为,而且明知楼下是小吃街、人员密集,而且涉案男子并不认识被害人小娄,无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动机目的,所以涉案男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娄女士提出的多个单位的责任问题,殷清利表示,针对本案,根据消防法规及相关物业服务规范,任何人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砖头等物品。而且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职巡查,使天台门处于常开状态,导致涉案男子进入天台捡拾砖头抛下,酿成本案恶劣事故。

对此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周某的家属曾主张其存在精神问题,而鉴定意见通知书则显示被告人无精神病、涉案时属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殷清利律师分析,目前在无法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改变原有鉴定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一般会被司法机关所采信认定,证实嫌疑人作案时即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员范围,对此依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影响依法对周某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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