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本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补充内容
市级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面向我市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各区县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面向本辖区内区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