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医疗养老方面
允许在广州市以中外共同捐资方式,按相关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允许外商在广州市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02、旅游服务方面
允许在广州市设立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03、电信服务方面
在广州市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广州市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在广州市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04、娱乐演艺方面
将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权下放至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将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权下放至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将举办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权下放至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05、社会调查方面
在广州市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