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咸阳市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2023年12月5日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公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对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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