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有人竟向领导司机行贿巨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发布(资料图)
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有的系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充分体现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的查处行贿犯罪的工作重点。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严肃惩处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给领导司机行贿450余万元
对行贿犯罪与涉黑犯罪相交织,通过行贿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保护伞”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2008年至2018年,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镇长陈某军(已判决)、某市某镇党委书记陈某阵(已判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黎某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35万余元人民币,以帮助其在承揽工程项目、违规流转土地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刑事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8年至2019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司机麦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57万余元。陈某某在麦某的帮助下,利用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某县发展改革委主任许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陈某某多次给主要领导司机行贿450余万(资料图)
2010年至2011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熊某某(已判决)钱款共计200万元,以帮助其实际控制的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陈某某因涉黑犯罪和行贿类犯罪被两次判决。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介绍,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陈某某行贿类犯罪与涉黑犯罪之间的关系,认为其行贿行为谋取的利益,既有为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经济来源,也有帮助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逃避法律追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等情形,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严惩。
严惩“家族式”腐败
对于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家族式”腐败,必须坚决予以惩处。
“家族式”腐败(漫画图)
2007年至2013年,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董事长、某省有色地质局局长等职务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决)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共计2832.74万元人民币。
2012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地矿公司财务总监的邓某某(已判决)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收购地矿公司股份、入股并经营某矿业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给予邓某某财物折合共计1721.8万元。
2007年1月至4月、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某云矿金业公司总经理的和某某(已判决)在收购矿山和矿山经营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和某某现金共计973万元。
综上,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共计5527.54万元。
据介绍,行贿受贿双方利用亲情关系,采用代为持有等较为隐蔽的手段收受财物。“家族式”腐败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依仗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以亲情为链条,通过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危害极大。
行贿获得“假立功”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在查办、提前介入受贿等案件过程中深挖行贿线索并补强相关证据,依法追诉。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陆某某在担任某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4.82万元人民币。
2013年6月14日,陆某某到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10月8日,陆某某告知公安机关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后张某某被抓获。
2014年10月2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某犯受贿罪,但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陆某某本以为躲过了“牢狱之灾”,然而5年以后再次东窗事发。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在办理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案件时,发现陆某某有行贿行为。经查,2013年8月,陆某某请托王某某(已判决)帮忙找立功线索,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某。同年10月8日,陆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陆某某通过第三人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鉴于此前法院判决认定陆某某具有的立功表现系其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就陆某某受贿案提请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0年1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某犯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2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据介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因行贿行为获得的“假立功”等生效裁判,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决不能让行贿人因行贿行为而获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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