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4年丹东市振兴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实行联合监管。
一、职责分工
1.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
2.城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临时占道审批管理。
二、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振兴区实际情况,除不允许经营的街路外,两侧较为狭窄,人员密集,路况环境复杂,无法为烟花爆竹售卖提供较大空间,建议路边临时经营性质的烟花爆竹售卖摊点将经营面积控制在20m2之内。
(二)在临时审批经营期间内按照审批内容合规经营,到期需立即将临时搭设的棚架、堆放的物品撤除,若违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烟花爆竹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受到公安、城管部门行政处罚,区应急局将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由振兴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颁发管理。零售业户主要负责人及经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经区应急管理局对经营储存场所审核合格后,核发《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再向丹东市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购买烟花爆竹。
三、时间安排
1、申请受理时间: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2日止。
2、销售时间: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24日(即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四、经营要求
对于违反以下规定的经营业户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将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准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烟花爆竹;不准在居民区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必须按照营业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储存地点经营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经营点售卖的烟花爆竹必须原地存放,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建筑物必须采用板式结构,保证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做墙面和屋面。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至少配备2具,并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
(三)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电线等(采暖设备)。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经营点销售人员及顾客在周围吸烟。
(四)烟花爆竹销售结束后,剩余的烟花爆竹交由批发单位(供货方)代保管并出具保管单据到振兴区服务大厅(应急窗口)备案,已销售完毕零售网点签署“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无自行储存承诺书”,受理时间: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1日。违反规定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一个经营周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经营业户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经营点不予审批,做为违法行为的惩戒。
(五)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严格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9日下发《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执行。
(六)烟花爆竹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禁止零售和个人燃放的品种:A、B级烟花爆竹产品、高敏感性、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和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月旅行、单筒礼花弹等高危险性产品。
(七)下列街道、路段不得审批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不准销售烟花爆竹:锦山大街、七经街、十纬路、六纬路、九纬路北端、山上街、江城大街、青年大街、福春大街,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范围保持100米。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八)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学习、了解并遵守的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丹东市振兴区应急管理局 2027660
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3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