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何先生在成都地铁上被两名女子诬陷用鞋子上的摄像头偷拍。因认为两名女生没有真诚道歉,故未与对方达成和解,并选择起诉。11月3日,该案件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12月12日,该案一审判决公布。成都铁路运输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位女士及成都地铁方均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何先生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4日,潇湘晨报记者对话“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当事人何先生,以及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回顾事发情况,从法律层面解读此事。
当事人:没有过度维权,只是在寻求正义
何先生介绍,“事发后,在警务室内,对方有说一句‘帅哥对不起’,但是我觉得那个态度不构成道歉,所以决定起诉。主要是一个态度问题,如果她们当时态度好一点,也不会有后续的事情。”
何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发布视频,是因为当时心理状态很压抑,“写出来是简单的倾诉,之后发到网上是需要寻找证人,完成立案。”何先生说,视频发到网上后,起初也有很多人怀疑事件真实性,“觉得是虚构的,警方回应后就好很多,网友有说好的,也有些说不好的,不过支持我的比较多。”
事情引发关注后,何先生称当时压力很大,“请了十多天假没上班,好在亲友都支持我,支持我的网友也很多,就靠着相互鼓励,一路坚持到现在。”
最终,何先生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实到现在我的花费已经不止5万,我们也是提交了律师费的发票、误工费等证据,完全没有过度维权,我只是在寻求正义,我的诉求不会变。”
何先生也希望自己现在做的这些能给大家一个参考,“每个人看到我的事情后,都会思考自己遇到这种事会怎么处理,答案可能不太一样。也是希望给大家一个参考,我自己觉得是值得的,不管结果如何,至少自己去争取了。”
律师解读三大焦点
焦点一:对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一审审理结果,您认为当事人为何一审败诉?
刘研:虽然一原告败诉,但是从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作为案件的原告,起诉是为了给自己来正名,现在法院主动进行司法公开,也是实现了为其正名。
判决中明确说明女生已经在派出所进行了道歉,通过司法公开把道歉的事情进行了发布,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公开道歉的一个效果。女生的反应,或者说误解、误会。某种意义上给被误解者、被冤枉的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这个影响不足以用法律来进行处罚,女生的侵权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认定的标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个是对方公开道歉,在地铁里面连续十天宣读道歉声明,这显然已超出了法律的限度。第二个诉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事发地在一个狭小的地铁车厢里,事件发生过以后,车厢的人就散开了。他自己把视频传到网上,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精神损害的程度很大一部分是他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不能完全归咎于车厢里的一幕。所以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也没有达到法律支持的限度。这个判决我觉得是恰当的。
如果判这个女生败诉的话,是不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女生受到侵害的时候连喊一声的权利都没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
焦点二:如发生偷拍或被诬陷偷拍,当事人应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研:被偷拍后,第一时间要学会取证。公共场所都是有公共监控的,一定要去调取相应的监控视频。其次,对侵害人的身份信息要及时调取。此外,发生这种事件之后,要寻求第一责任主体,比如此事件中的地铁的运营部门。去解决矛盾,不去扩大矛盾,误会了别人,第一时间赔礼道歉,寻求别人的谅解。
被别人误解是一个很气愤的事情,如果被误解的话,一方面是自证清白,一方面要调取相应的证据。此事件中,第一时间脱鞋,要求地铁部门进行验证,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都是可行的。
任何一个人被偷拍都会感觉到不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了保持沉默,可能也有不良的社会影响。希望每一个维权的人都要保持理性。
焦点三:类似事件中,如何防止过度反应和误伤无辜?
刘研:选择网络舆论监督的方式,虽然法律不禁止,但在做这些行为的时候也要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不要随意的曝光他人的隐私信息,曝光他人的肖像信息等。不要进行非理性的带有人身攻击和侮辱性质的评价,不要把自己的维权监督变成了自己违法的证据。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