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苏省公安厅警务辅助人员和雇员招聘 共计57名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江苏省公安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45名、雇员12名(非人民警察身份且非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性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警务辅助岗位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雇员岗位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35周岁(驾驶员及幼儿保育员岗位不超过40周岁);
4、警务辅助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部分警务辅助岗位可放宽至高中,雇员岗位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要求详见招聘岗位一览表);
5、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雇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3、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4、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5、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6、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7、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8、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9、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10、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11、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岗位及报名方法
招聘岗位详见《江苏省公安厅辅警、雇员招聘岗位一览表》。
(一)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通过指定报名邮箱投递报名表。
(二)报名时间
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7日截止。
报名咨询及投诉电话:025-83526147、6149;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
三、招聘流程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进行,其中省看守所、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警务辅助岗位还需进行体能测评。
四、资格审查和面试
资格审查和面试在同一天进行。资格审查不通过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资格审查、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能测评
应聘省看守所、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勤务辅警岗位需参加体能测评并成绩合格。测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参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男1000米/女800米跑,体能测评实行单项淘汰制,任何一项不达标,即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六、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排名及体能测评结果,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按规定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所有项目均需完成,不配合进行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体检标准一般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及复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行承担。
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察
考察工作参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国家、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八、公示
根据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情况,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出现计划缺额时,可按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岗位只递补一次。办理聘用手续后,不再递补。
九、用工方式和待遇
招聘人员采取第三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岗位职责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使用及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岗位薪酬详见附表。聘用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按岗位工资80%的标准发放。
十、注意事项
(一)此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和考试费。
(二)应聘人员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应聘人员学历以实际取得的毕业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资格证书以实际取得的有效证书为准。学历须能够在学信网进行验证,任何在读学历不得作为相应学历证明。
(三)此次招聘由江苏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不委托其他任何代办机构。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应聘人员需使用本人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报名,因未如实填写报名信息、由他人代报名、伪造报名信息、填写信息有误、信息与本人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以及超过报名时间,造成报名不成功或影响招聘的,责任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因不及时查看网站发布通知、手机通讯原因、屏蔽群发短信、无故挂断电话、不接听电话、未及时查收短信、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造成未按约定时间参加后续环节,责任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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