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部分企业按日支付高温津贴是否合理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我省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可以按日计发高温津贴。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规定了,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现行月支付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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