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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家庭病床办理条件(佛山市家庭病床办理条件)

时间: 2022-10-23 05:07:27

佛山家庭病床办理条件(佛山市家庭病床办理条件)

  佛山市家庭病床建床条件

  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参保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收治条件

  (一)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宜在居住场所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服务的

  (二)生活自理能力存在障碍,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达到照顾3级及以上且符合以下疾病或情形之一

  ①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

  ②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褥疮。

  ③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含)以上疾病。

  ④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4期(含)以上)。

  ⑤骨折后需卧床治疗、定期换药、长期进行康复或功能锻炼者。

  ⑥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⑦痴呆(中度/重度)。

  ⑧帕金森病、帕金森氏综合征。

  ⑨恶性肿瘤晚期。

  ⑩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严重尘肺等)。

  ⑪肝硬化失代偿期。

  ⑫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

  ⑬气管插管、气管造口状态、鼻饲、持续导尿或术后放置引流管,需定期进行治疗护理。

  ⑭长期卧床需治疗者。

  提示申请建床的参保人(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的照顾需求等级,由建床的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2231—2020)规定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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