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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的通知

时间: 2022-10-17 00:08:04

关于镇江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的通知

  市区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促进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镇江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7〕20号),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政府制定发布基准运价(包括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 、车公里基准价,下同)和浮动幅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包括起步价/起步里程 、车公里价,下同)。

  (二)暂停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将燃料附加费并入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基准运价的浮动包括燃料价格(油价、车用天然气价格等)因素在内的变化。

  二、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策

  (一)基准运价

  1. 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及浮动幅度

  普通车起步基准价10元/3公里;新能源车11元/3公里。营运里程不足 3公里的, 按起步价计费。起步基准价最高上浮 20%,每次价格上调不得超过1元,每次上调起步价间隔时间不少于2年;下调幅度及时间间隔不限。

   2. 车公里基准价(含空驶费)及浮动幅度

  3-16(含) 公里内为每公里2.7元,大于16 公里为3元。车公里运价(含空驶费)以百米计价,不足百米的按百米计价。车公里基准运价下浮不限,最高上浮20%。

  (二)低速行驶费

  当巡游出租汽车行驶时速在12公里/小时(含)以下(包括停驶)超过5分钟时,每30秒按100米的运价收取低速行驶费,不足30秒的按30秒计价。

  (三)夜间服务费

  22:00—次日5:00,超基价公里部分加收实时运价20%的夜间服务费。

  (四)节假日浮动政策

  春节、国庆两个法定节假日期间(含合并调休日,以乘客下车时间为准),在当时起步价基础上,可加收不超过5元/车次。

  (五)其他

  1. 运费结算,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2. 应乘客要求或者线路需要而发生的乘客在途的过路、过桥、过渡费等由乘客另行承担。

  三、具体要求

  1. 鉴于目前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仍实行许可准入的实际情况,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宜行业统一和相对稳定。经营者调整实际执行运价前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实际执行前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车费发票。经营者实际执行运价调整后,应做好运价政策解释工作。

  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的规定位置对节假日浮动政策进行公示。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执行节假日浮动价格:一是对节假日浮动价格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发票,同时对乘客在途的除节假日浮动价格以外的所有运费按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二是按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节假日浮动价格体现在打表金额中。

  4. 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试更换、税务票据、公示标语等准备工作,确保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4月20日起执行。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方可执行新价格,未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仍执行原价格。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镇江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镇价规〔2012〕1号)同时废止。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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