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燃放区域
天台城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螺溪、始丰六桥、莪园,南至新104国道、新62省道(唐宋岗头红绿灯处),西至下科山村(永昌路),北至三茅溪、寒山路(新60省道城关段,含天都花园、秀水山庄)。
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放区域内,允许农历除夕前一天、除夕当天、正月初一、正月十四、正月十八共五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禁放区域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十)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十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