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商品房销售场所新冠肺炎疫情指导手册
《淄博市商品房销售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导手册》
为指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地产运营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销售场所稳步有序开门营业,特制定本指南。
一、销售场所开放前的准备工作
(一)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完成员工健康检测排查,建立职工花名册,持续关注员工健康状况并建档管理。
(四)建立销售场所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五)落实疫情防控资金。
(六)销售场所开放前已全面完成消毒。
(七)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客户和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八)销售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九)设置疫情防控温馨提示。
1.提醒客户: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洗手消毒、登记身份证和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到访人数限流等信息;
2.在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专栏;
3.在醒目位置张贴本市开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的信息。
(十)制定场所到访预约客户控流及分批次接待的实施方案。
原则上每个销售场所每天分批次接待到访客户预约总量不超过50人,每批次接待客户组数应小于或等于2组,每组不超过5人,实行一对一服务,前后批次的间隔时间不低于10分钟。销售人员、来访客户相互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在接受客户预约时,要询问并核实客户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是否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有接触、市外来淄是否按照要求隔离观察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接受预约。
(十一)有条件的开通商品房网上(二维码)预约登记、看房、选房服务平台,配置线上销售人员,实现部分资料网上提交。
(十二)有条件的销售场所要安装摄像头并接入视频监控系统。
(十三)消毒卫生物资准备达到要求,按照不低于10天的使用量准备。
二、申请销售场所开放核查备案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后(市管项目按照开发企业复工申请渠道申请),方可开放销售场所。在申请开放销售场所前,要严格落实销售开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填写《商品房销售场所申请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以PDF格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送至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联系电话见附件2)。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完成备案工作,并通知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申请时间开放。
三、销售场所开展疫情防控的要求
(一)销售场所卫生消毒
消毒次数:每日早、中、晚至少进行三次的全面彻底的卫生消毒并做好记录。
消毒部位和设施设备:办公区域、客服区域、签约区域、样板间、停车场、洗手间、洗手设备、电梯间、门把手、中央空调系统、信息公示系统、电话和垃圾桶等。
垃圾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口罩等防疫物资专用垃圾桶;专人每日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和打包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二)工作人员检测上岗
接待客户之前,对所有员工进行体温检测(每日不少于三次)并建立台账。管理及服务人员均应佩戴口罩并用消毒液洗手后方可上岗。
(三)到访客户测温登记
安全检查人员:查看客户是否佩戴口罩,如未佩戴口罩,则婉拒其进入销售场所。
对到访客户一一测量体温。发现体温异常者,婉拒其进入销售场所,并提示其到发热门诊就诊。
对到访客户车牌进行登记并对车辆门把手用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
前台客服人员:对所有到访客户核实是否是预约客户。确属预约客户的,进行实名登记(姓名、身份证号、单位、电话号码),并尽量登记其家庭住址。
客户进入销售场所和样板间前应提倡穿戴鞋套。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发现可疑症状工作人员、客户后,立即按照要求进行医学隔离并迅速向所在社区(村)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五、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每日16:00前要向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销售场所接待客户数量及其基本信息、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市管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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