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江油市噪音管理新规定
为有效保障我市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巩固江油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及农村场镇、居民点噪声敏感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要严格控制时间和器材音量,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生活。
二、凡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沿街商铺(包括医药门店)、市场摊位、各类摊点及商品展销等经营者,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各类商业宣传车辆在行使过程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产生噪音污染的设备。
四、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控制营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排放,严禁超标准排放噪声,影响周边居民休息。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严格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六、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七、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噪声污染。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市民正常的生活环境。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时整改;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收缴产生噪音的设备,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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