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湖北消费券普通券使用规则 湖北省消费券第三轮
一、使用时间
第三轮及第四轮消费券活动所有批次核销时间均为7天(即从发券当日开始计算的7个自然日内)。如11月4日20:00开始发放的第三轮首批消费券,核销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24:00。依此类推。
注:“日”为“自然日”,使用截止时间为从消费券投放当日(含当日)开始计算的第7日24:00前。
二、使用规则
按照《湖北消费券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第三轮及第四轮消费券活动期间,原有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三大类别湖北消费券(普通券)打通使用。为精减和优化打通使用后的券种,经各方研究并报领导同意,决定将原有9张区分三大行业类别使用的消费券调整为4张不分三大行业类别使用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通用消费券,面额分别为8元、18元、38元、68元。
第三轮及第四轮湖北消费券活动中,消费者在某一平台抢领的通用消费券,可在该平台合作且参加此次消费券活动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三大行业类别中任选一类商户进行用券消费,不受行业类别限制。
三、注意事项
1、实际消费金额须满足消费券面值3倍及以上方能使用湖北消费券(普通券),每张消费券在支付后自动核销。
2、不得用于充值、预存等消费。
3、前一轮未使用的湖北消费券(特惠券)逾期作废,其额度自动滚投到下一轮资金总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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