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都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凡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一律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或线索,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关于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法律依据。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烟花爆竹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千元至2万元:
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举报热线电话:12345、12350
邢台市襄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