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2年3月22日,律师陈宏达发现家里的一节燃气管道“不翼而飞”,天然气被断供。经他多方投诉获悉,管道被燃气供应方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新奥燃气)实施拆除,这一行为获得城管单位的授权。
燃气虽然已经恢复供应,但陈宏达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私闯民宅,将城管单位、燃气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希望判令其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在经过一、二审被法院驳回诉求后,陈宏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3月28日对此案立案再审。
陈宏达告诉界面新闻,事发当日,他全天都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帝豪花园的家中,傍晚时发现燃气设备无法启用,以为是小区停气了,当日深夜再检查安装在阳台上的燃气表,发现一节连接气表的管道不见了,管道被截断之处留有一张署名“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贴条。
连接燃气表的管道被拆除 受访者供图
陈宏达随即通过12345、东莞阳光热线问政平台网络等渠道反映情况。
后来他从其他业主处获悉,有不少人家的燃气管道也被拆除,而后被东莞新奥燃气公司要求更换新的燃气表,或以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购买新奥燃气提供的热水器。陈宏达质疑,拆除行为是在东莞市城管局授权下,由燃气公司非法实施的私闯民宅行为,目的是以燃气安全为由,推销燃气公司的热水器等设备。
次日,燃气公司上门为他重新安装了管道,并拆掉旧的机械计量表,安装了新的电子计量表,此外,燃气公司还要求更换热水器。安装工人还向陈宏达出示了盖有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樟木头分局公章的《关于安全使用燃气器具的通知》,其上载有“对于不落实、拒绝整改的燃气用户,将暂停供气”。
3月25日,新奥燃气公司通过短信回复陈宏达,在确认实施了拆除燃气管道操作的同时,表示该行动是在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的高空作业。
该小区另一位业主乔先生告诉界面新闻,去年他家燃气用完后,再次充值时失败,后燃气公司告诉他,家里的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换,并向他推销燃气公司自己的热水器,“外面买一个才一千多点,他们可能要两三千”。乔先生坚持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台1000多元的热水器,但小区里有些老人被买了燃气公司推销的热水器。
热水器更换后,乔先生申请恢复供气,燃气公司人员上门检查后,又提出厨房的燃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向其推销一个加装在管道上的小器件,价格需要100多元。当时他未在家,妻子只能接受推销,才恢复供气。后来他在网上查到,这个小器件仅售价二三十元。
界面新闻致电新奥燃气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称,燃气公司并未强制推销热水器,但“安装我们自己的会快一些”,至于价格,他提到的一款新奥燃气自己的品牌热水器,价格为2000多元。
图为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门店(资料图)
2022年3月30日,陈宏达将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称东莞城管局)、第三人东莞新奥燃气公司,以及小区里的三家物业公司裕纬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尚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有关禁止侵犯公民住宅的规定,请求判令东莞城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公开道歉、承诺不再私闯住宅,赔偿经济损失。
东莞城管局的答辩状称,东莞城管局未组织或实施陈宏达所称的拆除燃气管道的行为,亦未授意或委托任何单位实施,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宏达诉请确认违法并要求东莞城管局道歉、赔偿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新奥公司则辩称,为确保小区燃气安全用气,对超过三年未能入户安检或有安全隐患又无法联系的用户,通过户外作业方式进行临时停气封堵措施,并未私闯,也并非针对陈宏达一户进行户外封堵,且新奥燃气公司没有损害陈宏达的晾衣架。
新奥公司还称,2022年3月22日晚,陈宏达发现家里燃气无法使用,致电12345热线投诉后,新奥公司第二天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安检,发现其家里燃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中热水器隐患一直未整改,称陈宏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2年11月1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陈宏达主张东莞城管局于2022年3月22日委派新奥公司非法进入其住宅拆除燃气管道,但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东莞城管局存在该委派行为,东莞城管局也明确表示未参与此事。结合陈宏达陈述的实际情况,不能确定拆除燃气管道的行为属于东莞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陈宏达的诉讼请求。
陈宏达不服裁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宏达的诉求。
随后,陈宏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他在再审申请中称,一审及上诉期间他共提交了19份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在一审、二审答辩期间亦在其所提交的证据中多番自认。但一、二审法院对这19份证据及对方所提交的自认材料视若无睹。
陈宏达在再审申请书中称,强制断气行为为行政诉讼法所明确禁止,私闯民宅亦是刑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二审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明显,故此,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陈宏达认为,《关于对长期未安检民用户管控的函》是城管单位介入断气这一行政行为的直接证据
他特别指出,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称,他提交的《关于对长期未安检民用户管控的函》超过法定期限,但早在一审期间,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答辩时就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过同样一份证据,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向二审法院移交。上诉期间,他又提交了这份证据。此函落款为东莞城管局樟木头分局和东莞新奥燃气公司,是东莞城管局授权拆除行为的明确证据,希望获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陈宏达称,实施强制断气行为当天,他全天在家中,没有接到燃气公司的电话,也没有任何人来敲门。“我并不拒绝进行合法的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但东莞新奥燃气公司及被告城管局在私闯住宅之后,在法庭材料中自始至终未提供私闯民宅时燃气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有效证明。”陈宏达说,被拆除的燃气管道位于家中阳台,阳台属于房产证载明的室内空间,拆除行为发生在民宅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