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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2-09-24 09:30:20

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特种用水的具体范围以省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准。

  (二)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供水企业、特种用水户及相关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范围内特种用水的指导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用水管理和促进等相关工作。

  (四)城镇供水企业做好特种用水计量收费,并开展用水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核实;特种用水户应建立健全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特种用水项目,应配套建设、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运营的特种用水设施(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对用水设施(器具)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六)特种用水户具备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条件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报装贸易结算水表;不具备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的,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应在贸易结算总表后安装特种用水计量分表,分类计量计价;存在特种用水,但未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或特种用水计量分表的,贸易结算水表从高适用水价。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依规与特种用水户及相关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属地及上级城市管理或价格主管等部门举报。

  (八)本办法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举例说明

  特种用水户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的,若月用水量为1000吨,则月水费(元)=月用水量×特种用水单价=1000×7.45=7450;

  贸易结算总表后安装特种用水计量分表的,若该企业的贸易结算总表月用水量为1000吨,其中特种用水计量分表用水量为300吨,则月水费(元)=特种用水计量分表月用水量×特种用水单价+(贸易结算总表月用水量-特种用水计量分表月用水量)×一般企业用水单价=300×7.45+(1000-300)×4.55=5420;

  某企业存在特种用水,但未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或特种用水计量分表的,若贸易结算总表月用水量为1000吨,则月水费(元)=贸易结算总表月用水量×月用水单价(取水价高的)=1000×7.45=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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