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今年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
日期 | 时间安排 | 政策解读 |
1月24日(除夕) | 调休放假 | 1月19日调休上班。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到初三) | 法定休假日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劳动报酬。 |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到初六) | 调休放假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到初九) |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
2月3日-2月9日(正月初十到十六) | 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 | 1、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2、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3、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
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后) | 措施解除复工后 |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30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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