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关于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睢宁县关于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睢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规定,现就睢宁县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5日零时起,凡进入我县存储、流通、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行进入我县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统一查验、核酸检测和消毒。
二、进入我县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批批核酸检测阴性和最小密闭外包装件件消毒,并由集中监管仓出具《睢宁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并录入“食安睢宁”食品安全扫码追溯系统后方可出仓。
三、进入我县之前,取得本省其他地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需将货物运往我县集中监管仓进行查验换证(可不进行核酸检测),取得我县集中监管仓开具的《出仓证明》后方可在我县销售。
四、经过我县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消毒出仓的,所持《出仓证明》可作为核酸检测、消毒证明在我县分销、流转。
五、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须在本工作环节查验《出仓证明》。无《出仓证明》的,不得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
六、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阴性的,以短信告知形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库、整批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七、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规定时限内的仓储费用由政府承担,外包装消杀、采样核酸检测、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因违规经营未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主动入仓申报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被执法部门强制查扣至监管仓执法扣押暂存库的,产生的核酸检测、消毒、运输、仓储等费用,一律由涉事商户自理。
八、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集中监管仓对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九、经营者销售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时,须将销售信息录入“食安睢宁”食品安全扫码追溯系统。
十、运输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消杀管理。
十一、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十二、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建议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应主动查验《出仓证明》。
十三、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睢宁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入库实行电话预约,联系人:丁经理18352202220,朱经理15862227579。监督举报电话:12315
睢宁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场及物流防控组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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