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城区限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东至沭河、西至臧圩河、北至陇海铁路、南至新戴河城区范围内,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场所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融媒、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地下通道、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
(七)市政府临时调整的区域和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责任分工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环保、残联、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和教育引导等相关工作。街道、社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通〔2019〕1号)同时废止。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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