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二)不得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五)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
(六)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
(七)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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