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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时间: 2022-09-17 09:04:05

南通市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应对疫情突发紧急事件,确保南通市粮油肉蛋菜等重要商品、防疫物资及相关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现将相关价格政策和要求再次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合法行使价格权利,严格履行价格义务,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坚持合理定价。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借疫情影响大幅度提高进销差价率从而牟取暴利。全市广大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商业道德,合理解决疫情防控背景下物资供应及运输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请各经营主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相关经营者特别是重要农副商品批发经营单位借助疫情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提高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还可能构成犯罪

  疫情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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