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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医保报销比例 常州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时间: 2022-09-16 04:54:40

常州市医保报销比例 常州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常州出台医保新政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分段支付比例由最低50%提高至60%。具体为:超过2万元至10万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70%。

  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为:2万元以内,补偿60%;超过2万元至10万元之间,补偿70%;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0%。

  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

  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执行,统一扩大调整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以及乙类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往年信息:

  (一)门诊统筹

  1、 普通门诊统筹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对超过200元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

  2、 门诊特定病种

  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

  3、 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器官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限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后50000元/年;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限额标准为15000元/年。

  (二)住院统筹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起付标准为4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起付标准为8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起付标准为2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起付标准为4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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