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融资便利度。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进以信授贷,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名特优新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发展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适当提高对个体工商户普惠型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其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29日。
(三)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增信服务力度,力争做到“能担尽担”。落实降低费率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不超过1%。各地要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担保费差额补贴机制。
(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财政贴息。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贴息支持范围和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贴息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