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