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用场景及适用范围
1.应用场景:
公民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2.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居住、就业、就学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户籍居民。
3.办理省份:
在已实现临时居民身份证川渝黔滇“跨省通办”的基础上,将办理范围拓展至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
二、申领对象及收费标准
1.申领对象:
本人申领
未满16周岁公民、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收费标准:
①.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②.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
三、办理流程
1.办证申请
公民跨省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前,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其中,未满16周岁公民、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核验受理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验申请材料,核对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严格落实人与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收取证件工本费。
户籍地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不予审核签发的,不得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3.制作发放
受理地公安机关依据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发放。
4.领证登记
申请人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受理地公安机关进行证件领取登记。
四、办理地址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