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孩在小区荡椅上玩耍跌落死亡
设备公司被判赔107万
9岁女孩在小区游乐园的荡椅上玩耍时不慎跌落,因重度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孩子家长自担40%责任。
像往日一样,吃好饭,爸爸和奶奶带着9岁的小樱来到小区游乐场玩。期间,他们在小区微信群中询问是否有人下来一起玩耍。常和小樱一同玩耍的小可得知后欣然应允,小可父母见有小樱家长陪同,便没有一同前往。
不一会儿,四人到达小区游乐场,小樱和小可开始玩起各种游乐设备,小樱的爸爸和奶奶在不远处与邻居们悠闲地聊起天来。后来,小樱和小可两人独自玩起了游乐场里的荡椅。为了寻求刺激,两人并排站立在荡椅的脚踏板处,并将荡椅荡得很高。在两人玩得正高兴时,突然,小樱因无处抓握,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到地上,被正在摆荡的荡椅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了地面与荡椅之间。小樱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小樱家长悲痛欲绝,遂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中荡椅有两处明显与国家强制标准不符,即:底部与地面距离过小;荡椅没有限位装置。也就是说,荡椅在安装时即在客观上存在重大安全缺陷,这是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小樱家长疏于监管,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小樱家长107.2万余元;驳回小樱家长其余诉请。
游乐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责任主体问题,也就是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二是责任比例问题,各方责任主体各自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