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2024年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 住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3 号) 、《关于督促进一步做 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 9 号)和《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 原则,深入推进“ 两为主、两纳入, 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 ”的 要求,建立以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保、工商营业执照为积分 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做好符合条件的白云区外来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保障工作。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在白云区居住并持有白云区公安机关颁发的贵州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非白 云区户籍人员适龄子女;每年义务教育网上登记时间截止前, 持有白云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白云区申请 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第二章 入学保障措施
第三条 政策保障入学。指随迁子女中属于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 女、 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人员子女、省级优才卡持有人子女、 省、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保障性安置。
第四条 积分规则。在贵阳市网上登记时间内,法定监护人 (父或母)持白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期内的贵州省居住证, 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登记成功的随迁子女可申请积分;未在规定时间网上报名和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积 分的随迁子女,视为自愿放弃在白云区接受义务教育。
1.积分办法:
类别一: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白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居 住证、 白云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缴纳的近三年社保证明累计 积分。
类别二: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白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居 住证、 白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近三年营业执照时长累计积 分。
申请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可任选一个类别进行积分,资料 出现中断的,可对中断前后资料进行积分,居住证、社保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累计时长只计算随迁子女父或母其 中一人的时长。
2.积分公示:各乡镇中心校、街道教育办公室根据申请人 的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 督。
第五条 保障顺序。随迁子女入学按照“ 累计积分,统筹安 排 ”原则, 由区教育局按照区域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 排入学。
累计积分 180 分或符合近 5 年及以上连续居住且近 2 年及 以上连续务工(经商)条件的,根据申请人的积分位次,统筹 安排到相对就近且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其余随迁子女 根据申请人的积分位次,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 读。
第六条 自主选择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可通过“贵阳市 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 ” 自主填报居住证所在区的民办学校, 若学校报名人数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并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入 学。
第三章 积分入学申请流程
第七条 申请人按照贵阳市教育局公布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 ”根据指引完成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人在平台登记结束后,按照要求提供印证资料 到白云区区域内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入学资料审核及 积分确认。
第九条 按照白云区2024 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结合公办学位剩余情况,根据积分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
第十条 已完成学校现场审核确认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 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是其父(母)的,由随 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提供监护证明、居住证、社保清单或营业 执照及完税证明。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印证材料以及在“贵 阳市义务教育服务登记平台 ”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 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取消其入学申请资 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需要在白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港澳台居民随迁 子女,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 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18〕64 号),凭有效 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享受持内地(大陆)居住证公民的同 等待遇, 申请公办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