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州台江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巩固招生入学改革成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文件精神及《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规[2024] 7号)精神,现就我区2024年一年级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坚持落实主体责任。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各校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校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招生工作组织领导,各校要根据上级有关招生工作要求,成立招生工作小组,严守招生纪律,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统筹校内教导处、校安办等职能处室做好本年度小学招生工作,并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落实到位。各校应于6月26日前将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工作分管领导、联系人名单,报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含电子稿)。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改革、租赁住房改革试点等,确保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所有公民办学校都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拒收或劝退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对属统筹范畴的适龄儿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和区域相关学校学位容量情况,在确保不产生大班额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多孩家庭子女同校就读,为家长接送子女提供便利。
3.坚持控辍保学。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各方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要坚持和完善控辍保学联控联保机制,“一校一案”完善控辍保学方案,建立并动态更新适龄儿童(含随迁子女)、疑似辍学学生、辍学学生“三本台账”。运用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及时核查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台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劝返复学,做好劝返记录,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4.坚持规范办学。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教育局将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接受教育。义务教育学校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进一步清理无谓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
5.坚持公开、公正,阳光招生。各小学应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文件,将市、区本年度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意见精神进行传达,让教师熟悉招生程序,了解有关政策,并配合做好政策宣导,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通过门户网站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校要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方案、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收费标准、录取结果、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
二、招生政策
1.明确学校招生范围。继续完善公办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政策,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要严格按规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校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和学龄人口数量等,合理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特别要按照省定班额标准对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把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五城区小学继续实施“六年一户学位”办法。义务教育学校班生数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执行。严格落实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占比较去年只减不增的要求。
3.完善公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严格做到“四个统一”。继续按照统一在网上(平台)报名、统一组织民办学校摇号派位、统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统一实施均衡分班等“四个统一”要求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校按照每班总人数、学生男女比例等均衡原则,完成均衡分班,统一公布录取和分班结果,分班之后,不允许任何学校再重新分班。
4.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家长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的入学方式,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
5.落实招生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完善入学保障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便利、准确和公平。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外籍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经备案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招收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6.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等群体入学保障工作,加强教育资助和关爱帮扶,应入尽入、应保尽保,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坚持分类安置,落实残疾儿童“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工作。要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保障服务,稳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寄宿就读、助学帮扶、教育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四个全覆盖”。
7.加强学籍管理。各校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理学籍建立、升学等程序,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个别申请“无身份证件建籍”的学生,应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户籍身份证件。
三、招生监督
1.要健全协调机制。各校要针对往年易发问题及涉及招生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与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加强会商,完善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处置应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2.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各校要抽调具有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经验的骨干人员,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制定工作预案,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要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教育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排查并整治违规作就读承诺等误导宣传的房地产广告。招生结束后,各校要认真开展专项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普通中小学招生规范治理和违规招生防控能力。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四、招生对象
台江区内户籍和符合政策要求非辖区内户籍的年满六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学校不得招收不满六周岁的幼儿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片内生入学办法
(一)片内生的界定: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1)父(母)及适龄子女户籍(8月20日前落户,下同)同在招生片内,父(母)持有同一地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办法所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证书如无特指皆为100%产权的住宅用房)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在招生时持有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和福州市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类)视同个人拥有产权。
(2)父母双方五城区内无房,父(母)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祖辈和父辈共有房产(除祖辈、父母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其他人,父母房产份额在50%及以上),适龄儿童及父母一方户口在房产所在地,并作为日常居住地的。
(二)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六年一户学位”政策的通知》(榕教综〔2021〕50号),五城区小学在“片内生”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六年一户学位”(即“一套房产六年内提供一户家庭学位”)办法。2021年11月30日以后(不含2021年11月30日)取得房产(不含此前已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但未取得产权证情况)的家庭,自子女入学登记之日起,对该房产学位予以锁定六年。2021年11月30日以后取得的房产,被用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居住地登记,或被用于他人子女落户(即挂户生)就读公办小学,均视为占用该处房产片内学位。适龄儿童符合“片内生”条件,但不满足“六年一户”要求的,由户口所在区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
(三)学龄儿童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属挂户生,由户口所在区安排入学。
六、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1.现役军人子女按福州市教育局、福州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福州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联〔2023〕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就读台江区属学校的,由台江区人武部负责审核,区教育局复核后安排入学;申请就读省、市属学校的,分别报送省军区、警备区政治部门审核,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安排入学。需提交区教育局复核的材料:①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人武部盖章确认);②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①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证》或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以上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②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市人才公寓集体户人才随迁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英烈、因公牺牲、伤残等证明材料;(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号)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1)消防救援人员等证明材料;(2)消防救援人员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在我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6.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胞工作人员子女。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市或县(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或县(市)台办审核后,由市或县(市)区台办于7月1日前统一造册报送市或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所需材料:①适龄儿童和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②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③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台江区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台江第三中心小学、台江第五中心小学、台江实验小学。
7.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需提供的材料:(1)符合政策性照顾的相关证件;(2居民户口簿;(3)由公证部门公证的监护人委托书;(4)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实际居住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户籍所在地安排入学;(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户籍所在地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需提供的材料:①正式有效的住宅征收部门的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②居民户口簿;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居住情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外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需要在居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居住地对应的学校提出申请安排入学。台胞适龄儿童还可以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闽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8号)文件申请入学。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台胞适龄儿童,学校可比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父(母)身处国内,作为监护人,需提供的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籍适龄儿童、华侨子女身份证明;(2)适龄儿童出生证;(3)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实际居住证明、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明);(4)适龄儿童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身处国外,由其他人作为法定监护人,需提供的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籍适龄儿童、华侨子女身份证明;(2)经公证部门公证,因父母身处国外需委托监护的公证书;(3)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居住情况证明、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明);(4)适龄儿童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需提供的材料:①符合政策性照顾的相关证件;②居民户口簿;③房屋所有权证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居住情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随迁子女指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台江区居住的非福州市五区户籍(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外籍等除外)人员的适龄子女。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要保证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入学。在本市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市十佳农民工称号及见义勇为人员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台江区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下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下同)、父母居住证地址上的房产证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下同)和业主出具的知情同意书(见附件,下同)。凡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电脑派位条件,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①2024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变更居住地到辖区内的;②无法提供房产证材料和知情同意书的;③随迁子女超过入学年龄的;④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居住证不在同一地址的;⑤随迁子女居住地房产被占用的。
(2)五城区优先派位条件:在随迁子女具备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前提下,对第一志愿学生设置以下派位优先等级:最优先:①父(母)持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100%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随迁子女;②父(母)租住台江区公租房且持有租赁凭证;③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且父(母)持有50%(含)以上份额的随迁子女。次优先:①父(母)2024年2月29日前在居住地所在区持有营业执照并具备年纳税证明(国税、地税电子发票)的随迁子女;②父(母)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且另一方居住证在同一个区的随迁子女;③父母双方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④多孩家庭随迁子女其哥哥(姐姐)所在学校为弟弟(妹妹)填报的第一志愿。第三优先: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入学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录取办法:随迁子女志愿人数未超过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志
愿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台江区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4)对于暂不符合我区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
12.除上述外,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的入学对象,按相应政策和规定安排入学。
七、小学招生预报名办法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要求在台江区公办或民办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就读的,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规定时间登录“榕教之窗”系统登记入学信息,完成预报名。公、民办小学对预报名成功的适龄儿童进行入学凭证核查后确认适龄儿童报名资格。要求在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确认具备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另需通过“榕教之窗”系统进行网络填报志愿,以便开展摇号派位工作。
八、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全市民办小学与公办小学实行同步招生。五城区民办小学报名、填报志愿纳入“榕教之窗”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一)招生对象
持有台江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父(母)持有台江区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的随迁子女及父(母)持有台江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随迁子女;持有台江区居住凭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籍适龄儿童及华侨子女。每名学生只能填报一个民办小学志愿。民办小学不实行跨区招生。
(二)录取办法
民办小学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随机派位录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可单列录取。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当地相关政策安排公办小学入学。
(三)民办小学招生日程安排
1.6月17日8:00至30日18:00,有意向在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通过“榕教之窗”系统统一参加预报名并填报志愿(其中符合公办校就读条件的,可依流程同时参加公办校的预报名)。
2.7月1日至3日,适龄儿童到意向就读的民办小学核查入学凭证,携带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
3.7月4日,民办小学在“榕教之窗”系统上通知适龄儿童入学凭证核查结果。
4.7月10日,公布民办小学随机号等信息
5.7月11日,民办小学公开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摇号产生录取对象,并公示结果。
九、公办小学招生日程安排
(一)预报名与入学凭证核查
(1)6月17日8:00至30日18:00,台江区需要在公办小学入学的所有适龄儿童通过“榕教之窗”系统参加预报名。
(2)7月1日至3日,台江区预报名成功的适龄儿童入学凭证核查,现场审核原件并留复印件备查,不得扣押家长的房产证、户口簿等原件。分四类情况:①片内生到划片学校核查,应携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②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本地生到核查学校进行初核,需提供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挂户在2021年11月30日以后(不含2021年11月30日)取得房产的适龄儿童,还需提供户口簿地址上的房产证材料和业主出具的知情同意书。③随迁子女到报名点核查,应携带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居住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父母居住证地址上的房产证材料和知情同意书,可根据实际另行提供辖区内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父母市区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④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到核查学校进行初核,应携带适龄儿童身份证件、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政策照顾凭证(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3)7月8日,学校将符合条件的片内生、不符合划片条件的本地生、政策照顾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分别造册(表格直接在“榕教之窗”系统上下载打印)上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
(4)7月12日,各校在“榕教之窗”系统上通知片内生和随迁子女入学凭证核查结果。
(二)补报名与注册
(1)8月18日8:00至20日18:00,未预报名的片内生、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本地生及其他政策照顾对象报名。这三类学生(不含随迁子女)登录“榕教之窗”系统补报名,同时需向划片或暂住地附近的学校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未及时预报名的原因并进行补报名,学校核实后予以接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应材料。8月19日各校将新增的片内生、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本地生和其他政策照顾对象造册(“榕教之窗”系统下载名单)报区教育局基教科。
(2)8月21日家长可登录“榕教之窗”系统查询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和本地生审核结果。
(3)8月22日,各小学公示招生结果,新生发榜(不含随迁子女)。
(4)学生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到校注册。
(三)随迁子女填报志愿与录取
五城区随迁子女填报志愿与录取时间安排如下:
(1)8月22日,区教育局公布辖区内向随迁子女开放的小学学位余额;
(2)8月23日8:00至24日中午12:00,随迁子女通过“榕教之窗”系统网络填报志愿;
(3)8月26日,电脑派位,公示派位结果;
(4)8月27日,区教育局对经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进行统筹安排,并公示统筹安排结果;
(5)8月28日,台江区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在“榕教之窗”系统上进行补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十、一年级招生预报名登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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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24年台江区小学招生日程表
2.2024年台江区部分小学接收随迁子女申请学位工作一览表
3.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
4.2024年台江区小学一年级招生计划
5.知情同意书
6.福州五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2024年招生办法
台江区教育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