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考违规处理办法
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指全市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和化学5科的笔试,以下简称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成都市实际、考生年龄特点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对参加中考的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指标到校生、在校生等,下同)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遵循合法、公平、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主体) 成都市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市)县招考机构及考点依据本办法,对中考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违纪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或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9.将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考生有本条所列第1款至第7款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目考试笔试满分的20%;考生有本条所列第8款考试违纪行为的,扣除该科目考试笔试满分的50%;考生有本条所列第9款考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考试的笔试成绩。
第五条(作弊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携带或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故意损毁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9.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六条(考后认定的作弊行为) 招考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答案雷同,经核实属实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的笔试成绩。
第七条(违规考生管理)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考试的笔试成绩:
1.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内容、答案、图像等信息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经教育不改正的;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经教育不改正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6.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其他相关人员处理)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指标到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指标到校生资格,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情节严重可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2.参与、组织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处理流程)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考员、督考员和考点主考及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不签字的,应注明情况。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暂扣保存通知书。
招考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视频巡考或回放的相关资料可作为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十条(考点认定)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盖考点公章认定后,报送上级招考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处理决定) 考生(在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由考点学校记录考生(在校学生)违规事实并认定考生(在校学生)违规行为,各区(市)县招考机构签署建议处理意见,在校学生还应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建议处理意见,报市教育考试院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区(市)县招考机构。
第十二条(申诉流程) 考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考生违规处理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成都市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
成都市教育局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理程序的。
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市教育考试院应予以补救。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综合素质评价) 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考试作弊行为将记入其综合素质评价表。
第十四条(附则) 由全市统一组织的其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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