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入学对象:
2024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的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
延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延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延缓入学。已申请延缓入学儿童,入学时与所在学区内其他儿童享受同等入学资格。
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公办小学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两个一致”要求或明确可视为“两个一致”的情况。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筹入学原则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