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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南宁隆安教师资格认定时间+材料+入口

时间: 2022-09-25 22:22:18

2022年上半年南宁隆安教师资格认定时间+材料+入口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隆安县户籍;

  (二)持有隆安县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本县户籍就读于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上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持南宁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并在南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隆安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与内地申请人相同);

  (五)驻地在隆安县范围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权限

  隆安县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要求

  1.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根据广西实际,持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该部分毕业生所在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必须对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普通话等级要求。申请人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的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四)身体条件和体检要求

  1.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和精神疾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

  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2010〕34号)等文件执行。

  2.体检指定医院:隆安县人民医院。

  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3.告知承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已在指定医院体检并合格的,直接提交体检表(请提前下载附件2前往指定医院体检)。

  因处于妊娠期不能做胸部透视检查的,先完成其他体检项目,并与隆安县教育局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办理教师资格证。(下载附件5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报名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9:00至7月5日16:00。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开放时间注册个人账号(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县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报名操作详见附件1)。

  (二)现场确认。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和体检后,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现场审核。

  1.现场确认时间。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至7月6日(星期三)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2.现场确认地点。隆安县城厢镇江滨路22号隆安县教育局二楼205室。

  (三)提交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户籍证明:

  (1)户口簿(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户籍在我县的人员需提供)。

  (2)居住证原件(持有我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人员,居住证一年一签,请申请人注意签发日期,需提交未过期的居住证)。

  (3)应届毕业生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读专升本或在读研究生提供有效学生证;

  (4)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南宁市)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居住地(南宁市)申请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南宁市)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

  4.体检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附件2)要求A4纸双面打印,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证件照。申请人需提交近期免冠正面l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

  6.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中国教师资格网”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原件)。

  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比对验证不成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除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员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已核验”的,可不提交原件。

  8.考试合格证明等(申请人视情况提供)。

  (1)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2)参与免试认定改革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系统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3)申请直接认定的2011年及以前入学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特别说明:以上材料请到现场确认点确认,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请申报人员自备牛皮纸档案袋并贴好档案袋封面。

  9.委托提交现场确认材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所有无法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通过的证件,申请人需提供证件原件到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认定机构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终止前补齐。

  五、其他

  (一)疫情防控要求。申请人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要求,错时错峰到现场确认点提交材料。

  (二)申请人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要求。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在认定教师资格前,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及时进行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出认定结论。按照公安部等12 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 ( 2016 )21 号),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到公安机关核查,无需个人提交。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认定一个教师资格。

  (四)以上安排未尽事宜详见隆安县教育局认定通知公告,请申请人上隆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务必及时查阅,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六)领取证书。通过认定的申请人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服务教育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代领的,凭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七)其他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未尽事宜,请联系:0771-6528702(县教育局人事股);咨询QQ群号:491447116。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授权委托书

  4.2022年下半年隆安县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

  5.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妊娠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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