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安区幼升小入学指南 西安市幼升小入学条件
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招生对象
小学: 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长安区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病例或其他有关资料),报户籍所在地街道中心学校核准备案,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二)划定学区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无缝覆盖、稳中求进、便利惠民、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划定公办学校学区,并明确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及“长安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另文发布)。
(三)信息审核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前网上预约信息审核点和审核时段。长安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预约户籍地学区学校;非长安区户籍、符合入学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预约居住街道的随迁子女审核点;优抚对象子女预约优抚对象子女信息审核点(相关信息审核点见附件5)。预约方式:微信扫描二维码或用手机、电脑登录网址http://117.34.80.78:88进行预约。
学生及其家长登录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网址为http://www.xaywjy.com)或微信公众号(xaywjy)自行下载并填写《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审核登记表》,持规定资料,按照预约的时段,前往预约的信息审核点接受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适龄儿童少年取得《西安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登记报名告知书及报名条》(以下简称《报名条》)。确定就读公办学校的,不再进行网上报名。
(四)招生入学
公办学校先安排学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分布、学位供给等情况,按照“提前摸底、公布学位、公开规则、参考意愿、相对就近、统筹兜底”的原则安排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采取统筹分流的办法确定学位。
学位有限的学校,实行“入学条件梯次招收”制度,由招生学校依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入学细则。
规范集团化、联合体等办学模式学校的招生行为,严禁违规招生、借读、空挂学籍、违规校际流动等。
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区统一管理。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一)招生对象
完成入学信息审核、取得《报名条》,愿意选择民办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招生范围
长安区所辖各民办小学及航天开发区所辖的富力城黄河国际小学在长安区(不含高新、沣东、沣西等开发区托管区域)、航天开发区范围内招生。
各民办初中在全市范围内招生。
凡涉及高校教职工子女入学及配建学校小区协议约定业主子女入学等情况的民办学校(以前期向区教育局报备的结果为准),组织好相关适龄儿童少年的审查、登记、统计工作。入学时,上述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采取直升的方式入学。
(三)公布招生计划
区教育局将及时在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长安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公布各民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市教育局在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民办初中招生计划。各校招生计划核减直升适龄儿童少年(高校教职工子女、业主子女等约定群体)后的剩余计划数面向社会招生。
(四)网上报名
志愿就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行网上报名。学生及家长凭《报名条》信息登录招生平台或微信公众号确认信息,修改密码,按照报名流程填报信息,并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名学生可选报一所民办学校,信息确认后报名结束。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可更改。招生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手机短信反馈报名结果。
报名结束后,西安市教育局公布各民办初中报名人数,长安区教育局公布各民办小学报名人数。
(五)招生录取
1.电脑随机录取。民办小学、初中录生使用全市统一的电脑随机录取系统,区教育局集中组织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工作。期间,邀请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并委托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对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招录结果在录取现场上传至招生平台。录取结束后,招生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手机短信告知学生家长录取结果。
2.民办学校补录。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剩余计划的学校,由学校提出补录申请后进行补录。民办学校补录工作的流程、方式等均与首次录取工作一致。相关录取结果和信息及时对外公布。
已报名民办学校且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平台自主补报一所民办学校。
补录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剩余计划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实行免试招生(免试招生时不得招收已被其他民办学校通过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录取的学生)。招生结果由学校公布,报区教育局备案。
通过电脑随机录取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不得因学生放弃民办学校学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录。
未被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若户口地学区学校有学位,则予以录取;若学区学校无剩余学位,统筹向其他公办学校分流。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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