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继承(概括继承制度)
1、继承人为2人以上的,如果遗产属可分性质,各继承人按各自的应继份额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前所负债务须负全部清偿的责任,即使遗产中的债务超过财产权利也不得推诿其偿还义务。当被继承人所留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少于财产义务时,该原则对继承人显然不利,故晚期的罗马法修改了这一原则,逐步变为“限定继承”,即继承人仅在其所得遗产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对超出遗产中财产权利的债务有权拒绝偿还。
2、与概括继承相对。限定继承指继承人仅在其所得遗产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对超出遗产中财产权利的债务有权拒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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