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承受(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的区别)
1、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方的权利义务。
2、具体包括有: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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