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尺度必须控制在 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和边界
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明年3月1日起实施。
赋予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饱受争议中,终于一锤定音。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具体明确了学生在6种情形下,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同时,也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的8种行为。应该说,教育部出台的教育惩戒规则,对师生双方都是一种约束,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权时,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教师体罚学生是家常便饭,教师在体罚或者用语言侮辱学生时,还常常挂在嘴边说是“为你好”。而家长对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通常也习以为常,只要对自己的孩子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不伤筋动骨”一般也不会追究教师相关责任。殊不知,如果学生被教师经常性体罚或侮辱,就有可能产生难以忘却的心理阴影,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此,国家后来严禁教师体罚学生,并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教师违反禁令体罚学生,将受到严厉处罚。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又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于不敢体罚学生,对一些调皮捣蛋的学生很难管教,以至于课堂上乱哄哄,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教师也常常无动于衷。因此,通过立法赋予教育惩戒权的呼声开始高涨。但是,赋予教育惩戒权,如果一些惩罚措施及限度很难界定和把控,又容易造成教师滥用惩戒权而变成了体罚,因此,赋予教育惩戒权,是饱受社会争议的热点问题。此次,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回应了社会的关切,为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定下来规矩,让他们惩戒学生有规可依。
立法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只要方法得当和惩罚适度,既不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又可以约束学生和有效维护课堂秩序,这样的教育惩戒权,当然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然而,教育惩戒权必须控制好一定的尺度,否则就会滥用伤害学生。为此,《规则》明确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有的8种行为,比如,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这是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约束,避免滥用惩戒,对学生造成不必要伤害。其实,这种约束对教师也是保护,防范他们“越界”犯错误。笔者认为,立法赋予教育惩戒权,还必须防止滥用,教师在平时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恪守师德师风,严格遵守相关教育法规,尽量少用惩戒权,并摒弃任何伤害学生的体罚行为,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他们都能健康、安全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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